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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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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刑之輕重標準(第35條) 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最重主刑相同者,參酌下列各款標準定其輕重:   一、有選科主刑者與無選科主刑者,以無選科主刑者為重。 有選科 指法官具有裁量權,例如會顯示處死刑或有期徒刑xx年以下等 無選科 法官沒裁量權,例如以前有規定的唯一死刑,在這情形當然是以無選科的規定重  二、有併科主刑者與無併科主刑者,以有併科主刑者為重。 有併科 顯示處有期徒刑xx年以下併科xx元以下罰金有併科二字表示 “除了可以判刑期外還可以同時判罰金” 無併科 只可以選一種無法[判刑同時還判罰金],這時當然是可以同時判罰金的規定重。  三、次重主刑同為選科刑或併科刑者,以次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   主刑之種類(第33條)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參考依據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1100504705 BY JO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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