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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和誘與略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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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四十條(和誘罪) 第二百四十一條(略誘罪)   和誘罪是指得到被誘人( 即未滿二十歲之少男、少女) 同意,將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例如少男少女商得同意,在外租屋同居。   略誘罪是指違反被誘人意思,如施用強暴脅迫手段或以詐欺方法(假藉要介紹工作),將被誘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 如果被誘人尚未滿十六歲,則縱是得其同意,也算是略誘。略誘的處罰比和誘重。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BY JOKE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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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略誘和誘和誘未滿十六歲強暴脅迫手段或以詐欺方法得到被誘人( 即未滿二十歲之少男、少女) 同意違反被誘人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