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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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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修正日期: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民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第 31 條   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應發給之退休金,於退休案審定後,由銓敘部通知支 給機關或服務機關於退休生效日前六日簽具付款憑單,通知財政權責機關 辦理支付事宜後,轉發退休人員並辦理核銷。 經銓敘部核定一次退休金得辦理優惠存款者,支給機關及服務機關簽具付 款憑單時,應於附記事項欄內載明「所開立之一次退休金支票,請加註應 存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所屬國內各分支機構,始得辦理優惠存款 」。 月退休金之發給,除第一次月退休金外,其後每六個月發一次;其定期如 下: 一、一至六月份退休金於一月十六日發給。 二、七至十二月份退休金於七月十六日發給。 前三項退休金之發放作業程序,由各支給機關另定之。 月退休金發給後,如遇公務人員俸給調整時,應於下次發給月退休金時, 配合補發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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