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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通常保護令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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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通常保護令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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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刪除(D)選項後之答案解析 【100初等考試-人事行政-法學大意】 解析: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 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 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 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 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 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 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 禁止會面交往。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 害等費用。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十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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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
、
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
加害人處遇計畫
、
家庭暴力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必需品之使用權
、
戶籍、學籍、 所得來源
、
扶養費
、
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
通常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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