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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行為能力 / 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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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能力 (民法第6條) 權利能力係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之能力。權利能力,原則上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其例外乃指未死產之胎兒(民法第7條),主要係對未出生者之保護,但其只享有權利,並不負擔義務。 ◎ 行為能力 行為能力係指得獨立以意思表示使其發生法律上效果之資格或地位,其類型可分為: 1. 完全行為能力人,指: (1) 成年人(民法第12條) (2) 未成年人已結婚(民法第13條第三項) 2. 限制行為能力人,指滿七歲之未成年人 3. 無行為能力人,指: (1) 法定無行為能力人,可分為:   a.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民法第13條第1項)   b. 受監護宣告人(民法第15條) (2) 自然無行為能力人(民法第75條) 參第2頁 https://docs.google.com/viewer?a=v&q=cache:Da31xNA9ZTwJ:wwwt.au.edu.tw/au5840/lawbasic/%25E7%25AC%25AC%25E4%25B8%2580%25E7%25AB%25A0%25E6%25B3%2595%25E5%25BE%258B%25E5%259F%25BA%25E6%259C%25AC%25E6%25A6%2582%25E5%25BF%25B5.ppt+%E7%A4%BE%E6%9C%83%E8%A6%8F%E7%AF%84%E3%80%80%E6%9C%80%E5%85%B7%E7%90%86%E6%83%B3%E3%80%80%E9%81%93%E5%BE%B7&hl=zh-TW&gl=tw&pid=bl&srcid=ADGEESgC84vGdwIJMB3-BfU3-8wqlIP7EYsBfbzj9nlysXJNDTNHnF-CJRib-VemsXLCGUhOMTfhn7sg01IIk7_n96R-4fcA4XMP0ahX3_rDDfcJrzCVHZIxDuGaPaLgkOpTW3JD1EUf&sig=AHIEtbS6EpMITEckAlEVsnuP_fG2maZ7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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