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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預算審查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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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520~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因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一   般法律案不同,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曾引學術名詞稱之為措施性法律。 釋字391~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   議中央政府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 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 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   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 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 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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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措施性法律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制衡原理增加支出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法定預算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