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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指揮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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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關於指揮訴訟之裁定,不生羈束力....正確答案:因為是屬訴訟程序進行之用,非屬實體裁判故無羈束力之問題,對於指揮訴訟可當庭提出異議,但無實體羈束. 民訴法第 197 條 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得提出異議。但已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規定,於該訴訟程序之規定,非僅為當事人之利益而設者,不適用之。 民訴法第 198 條 審判長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並宣示法院之裁判。 審判長對於不從其命者,得禁止發言。 言詞辯論須續行者,審判長應速定其期日。 民訴法第 201 條 參與辯論人,如以審判長關於指揮訴訟之裁定,或審判長及陪席法官之發問或曉諭為違法而提出異議者,法院應就其異議為裁定。 民訴法第 238 條 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但關於指揮訴訟或別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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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指揮訴訟實體裁判審判長無實體羈束異議羈束力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