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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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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 20 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 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預告期間: ~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10日前預告。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20日前預告。 ~三年以上~~30日前預告。     **全部法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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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改組或轉讓終止勞動契約資遣費雇主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