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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喬-經濟學

主題:法治國應具備之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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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國思想發展迄今,一般認為,其應具備之基本原則有: 1.憲法最高性原則 形式法治國時期,由於強調國會優越,對立法權幾無限制,國會可以制定內容與憲法衝突,甚至取代憲法的法律,造成「憲法破棄」(Verfassungsdurchbrechung),以致憲法之最高性未能確立。實質法治國則要求立法應受到憲法之拘束,憲法乃最高位階之法規範,法律不得抵觸憲法,故有違憲審查制度之產生。 2.基本權利尊重原則 法治國思想產生之最主要目的即在於防止國家對人民自由、財產之無限制侵犯,要求一個不受國家恣意干涉之「自由活動空間」。因此,承認基本權利是不可侵犯之人權,遂為法治國原則之重要內涵。 3.權力分立原則 為避免統治者之專斷與濫權,致侵害人民基本權利,法治國原則乃要求將完整、集中之統治權分裂為若干部分,由不同機關分別行使,並相互制衡。因此,若基本權利之保障是法治國原則之實質要素,則權力分立原則可謂是法治國原則之組織的、形式的要素。 4.法拘束性原則 法治國思想主張國事應由法律來治理,亦即以「法」做為國家權力運作之基礎,並以之界定其行為之範疇。從而,行政權及司法權的行使,均須受到法律之拘束,此即「依法行政」與「依法審判」原則。 5.禁止過度原則 法治國思想並不否定國家得基於公共利益之需求,對人民之自由權利予以「必要」的限制。但其所欲達成之目的與所採取之限制手段間,必須求得調和,避免輕重失衡。此種調和之標準,即為禁止過度原則,亦稱「比例原則」(Verhaltnismaβigkeitsgrundsatz)。 6.法院保障原則 法治國要求應建立獨立之司法制度,亦即當國家行為侵害人民自由權利時,須有獨立之法院依法定程序,提供廣泛而有效之法律救濟途徑,否則基本權利之保障將淪為空談。析言之: 須由獨立法院進行審判:法官須能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預。 須依法定程序進行審判:關於司法處理之程序,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由法律明文規定之。此外基於人性尊嚴及國民法主體性之要求,尚應本「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賦予當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 需提供廣泛而有效之救濟途徑:包括救濟途徑必須廣泛-例如擴大行政訴訟之訴訟種類,賦予公務員 、軍人、學生等就其權益所生之法律爭議得提起行政救濟,均屬必要。救濟必須即時-法院須迅速裁判,不得無故遲延訴訟,且應提供暫時性權利保護措施,以免人民權益遭受難以回復之損失。 7.賠償體系原則 早期「國家無責任論」之思想,因與法治國家保障人權之基本要求不符,如今已遭揚棄,轉而朝向建立國家責任體系發展。例如: 就國家之違法行為而言:除確立國家賠償制度外,在學說及實務上並發展出「類似徵收之侵害」與「結果除去請求權」等。 就國家之合法行為而言:逐步建立起各種行政上損失補償制度,如徵收補償、徵收性質侵害之補償、信賴利益之補償、特別犧牲請求權等。 就公法上債之關係而言:承認人民有公法上之無因管理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以及基於公法契約所生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等。 參考資料 http://www.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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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基本權利尊重原則憲法最高性原則權力分立原則法拘束性原則法院保障原則禁止過度原則賠償體系原則「依法行政」與「依法審判」我國公法的基礎原理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