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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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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 第21條 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董事會應置董事五人至十七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之;董事長為幼兒園之負責人。   董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額三分之一。   董事及董事長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第8條 私立幼兒園得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並設置董事會。 以上都沒有提及要幾班就要設置董事會,請問1樓的資料要去哪裡查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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