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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幼稚教育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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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稚園 托兒所 屬性定位 教育體系 福利體系 主管機關 中央:教育部 地方:教育局 中央:內政部(兒童局) 地方:社會局 法令依據 母法:幼稚教育法暨施行細則 相關子法:幼稚園課程標準 幼稚園設備標準 母法:兒童福利法 相關子法:精省後業授權地方政府自訂 幼兒年齡層 招收四足歲至入國小前 收托出生滿一足月至未滿六歲 人員資格與進用 資格:師資培育法取得教師資格 進用:依幼稚教育法及師資培育法等相關規定聘任教師。 比例:每班三十名幼兒,應置教師二人 資格: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取得保育人員資格 進用:依該要點規定辦理(公立托兒所保育員具備公務人員資格) 比例:滿四歲至未滿六歲之幼兒每十六至二十名置保育人員乙名 人員待遇 公立:比照小學教師 私立:自訂 公立:依公務人員各項法令 私立:自訂 立案條件 樓層限制:一至三樓。必要時可至三樓。 室內外:平均每一幼兒室內外活動面積同時須具備,室外面積雖得以室內面積抵充,但不得少於標準之二分之一。 樓層限制:一至三樓依序。必要時得自二樓設起。 室內外:平均每一幼兒之活動空間,室外面積得全數由室內面積抵充。 課程及教學 幼稚園課程標準 經省前:托兒所教保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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