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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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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純正不作為犯規定在刑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其要件如下: 構成要件結果出現; 行為人具有保證人地位(作為義務); 對於法律所期待行為之不作為; 作為可能性; 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 不作為與作為等價。其中最需要注意者乃是否具有保證人地位此一要件。 通說認為保證人地位的類型有以下數端: .法令之規定; 密切之共同生活關係(最近親屬關係); 自願承擔義務; 危險共同體; 危險前行為; 危險源監督; 場所管理者。 只要具備其中之一,便具有保證人地位,若不作為而致構成要件結果發生,即可能成立不作為犯。然而黃榮堅老師則認為保證人地位的類型應壓縮成只有危險前行為(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一種,蓋不作為本身並沒有對這個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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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作為犯不純正不作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保證人保證人地位刑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危險共同體危險前行為危險源監督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