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保證人
不純正不作為犯規定在刑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其要件如下: 構成要件結果出現; 行為人具有保證人地位(作為義務); 對於法律所期待行為之不作為; 作為可能性; 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 不作為與作為等價。其中最需要注意者乃是否具有保證人地位此一要件。 通說認為保證人地位的類型有以下數端: .法令之規定; 密切之共同生活關係(最近親屬關係); 自願承擔義務; 危險共同體; 危險前行為; 危險源監督; 場所管理者。 只要具備其中之一,便具有保證人地位,若不作為而致構成要件結果發生,即可能成立不作為犯。然而黃榮堅老師則認為保證人地位的類型應壓縮成只有危險前行為(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一種,蓋不作為本身並沒有對這個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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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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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
保證人地位、
刑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危險共同體、
危險前行為、
危險源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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