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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性侵害防治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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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第 19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敘 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 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 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 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申復有理由者,學校或主管機關並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性平員會處 理。    名  稱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第 31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 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之學校或機關。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 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其以言詞為之 者,受理之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 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由學校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專責單位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   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二、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   或五人,其小組成員之組成,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具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   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三、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四、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五、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   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六、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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