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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兒少福利法--業務通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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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 第61條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34 條第1項規定如下: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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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兒少福利法業務通報責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通報通報責任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