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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郵務營業規章-CH4郵件之交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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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營業規章  第四章  郵件之交寄 ---第二節  封面書寫 第一百二十三條   函件除信函及明信片外,應於封面上註明種類以供辨認;未註明者,按信函付費交寄。 郵政服務人員為核對郵資,於必要時,得經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拆驗函件之內件,並予驗訖證明。 寄往國外函件之封面,應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函件種類或寄遞方式(見附表二)。   第一百二十四條   郵件應分別書寫收件人、寄件人之姓名、詳細地址及郵遞區號,字體長寬大於四毫米,字跡應清晰。但寄件人指定投遞地區或行業之大宗郵件,經郵局同意,得免書寫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 國內互寄之郵件封面以外國文字書寫者,應附註收件人中文地址及郵遞區號。 寄往國外郵件封面,應以英文或寄達國文字書寫,以寄達國文字書寫者,國名應加註英文;其以中文書寫者,僅寄達國通行者為限(如港澳、日本、韓國等)。 國內互寄郵件封面未書寫收件人郵遞區號或書寫錯誤,致無法使用自動化設備分揀處理者,郵局得延後處理,或退還寄件人補正後再寄。 第一百二十五條   郵件封面上不能書寫文字者,應另用堅韌之紙質、布質或皮質簽條,書寫收件人及寄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附繫其上,並另抄一份,裝入該郵件內。 前項簽條之最小尺寸為長十公分寬七公分。 第一百二十六條   郵件封面應依下列規定書寫: 一、直式信封直寫者:收件人地址書於右側,郵遞區號書於右上角紅框格內,姓名書於中間位置;寄件人姓名、地址書於左下側或背面,郵遞區號書於左下角紅框格內。 二、橫式信封橫寫者:收件人郵遞區號、地址、姓名依序分行書寫於信封中間偏右位置;寄件人郵遞區號、地址、姓名書於左上角或背面。但寄國外者,依各國規定書寫。   第一百二十七條  郵件封面除書寫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外,應保留空白,以備黏貼郵票、簽條或註明郵務事項之用。 函件封面劃為數格,意圖備供續書姓名地址者,不予收寄;其由寄件人自行投入信箱信筒者,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經原寄郵局招領揭示期滿後,依無著郵件之規定處理。 已使用並留有前次所蓋郵戳或所貼郵票之封套,不得重行使用 。   <重點整理> 1)函件(除信函及明信片外),應於封面上註明種類以供辨認;未註明者,按信函付費交寄。 郵件應分別書寫收件人、寄件人之姓名、詳細地址及郵遞區號,字體長寬大於四毫米,字跡應清晰。 2)寄件人指定投遞地區或行業之大宗郵件,經郵局同意,得免書寫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 3)國內互寄郵件封面未書寫收件人郵遞區號或書寫錯誤,致無法使用自動化設備分揀處理者,郵局得延後處理,或退還寄件人補正後再寄。 4)郵件封面上不能書寫文字者,應另用堅韌之紙質、布質或皮質簽條,書寫收件人及寄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附繫其上,並另抄一份,裝入該郵件內。簽條之最小尺寸為長十公分寬七公分 郵件封面書寫: 1.直式信封直寫者:收件人地址書於右側,郵遞區號書於右上角紅框格內,姓名書於中間位置;寄件人姓名、地址書於左下側或背面,郵遞區號書於左下角紅框格內。 2.橫式信封橫寫者:收件人郵遞區號、地址、姓名依序分行書寫於信封中間偏右位置;寄件人郵遞區號、地址、姓名書於左上角或背面。但寄國外者,依各國規定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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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信函函件國際郵務通用大宗郵件寄件人得經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拆驗收件人明信片郵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