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4/1起,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這題是民法的題目不應該用刑法的角度來解題,乙撞傷丙之行為為侵權行為,適用民法184條第一項,侵權損害 賠償責任,但民法第191-2條為184條之特別規定,所以優先適用。 而甲對丙之賠償責任則適用民法184條第二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依題示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 21條第五項之規定,故甲對丙應負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D選項,乙的責任較重並非因為乙無駕照,未領有駕照而駕駛是違反行政罰,應另成一罪(行政罰)而非 用來判斷民事賠償責任之依據。例如:甲開車撞到無照駕駛機車的乙,甲的賠償責任並不會因為乙為無照駕駛 而減輕或免除。因為甲的責任是刑法277條傷害罪和民法191-2條損害賠償,而乙的無照駕駛則為行政罰,兩者 依據不同。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第 21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  場外學習駕車。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  間駕車。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1-2 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侵權損害優先適用民法第19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