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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一行為或數行為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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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台北往高雄的高速公路 上被測速照相器拍到超速多次 參酌釋字第604號解釋-違規事實持續存在之行為,立法者可以舉發次數作為認定違規行為之次數。 (B)機車騎士未戴安全帽-1行為;紅燈右轉-1行為 數行為,適用行政罰法第25條,分別處罰之。 (C)未開統一發票且因此漏報銷售額逃稅 參釋字第503號解釋-「對於同一違反租稅義務之行為,同時符合行為罰及漏稅罰之處罰要件者,例如營利事業依法律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致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即在一行為的前提下,討論如何處罰。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03  (D)未申請營業登記與逃漏稅      參最高行政法院91年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認為:「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所定為行為罰,以依法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為構成要件,與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之漏稅罰,以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為構成要件,二者性質構成要件各別,非屬同一行為,且其處罰之目的各異,原告等以個別之行為分別違反此兩種處罰之規定,併予處罰,並無違背一事不二罰之法理,自無司法院該號解釋(#503)之適用。」 不過,這個決議備受學者批評,認為牴觸釋字第503號之見解。 選擇題時可以採決議結論認為數行為,申論題則不採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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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釋字第503號91年6月份一事不二罰同一行為持續數行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漏稅罰營利事業營業登記與逃漏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