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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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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 23 條 聲請推事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提出抗告。 ~(A)聲請法官迴避被駁回之裁定~可以提起抗告。 刑訴法第 403 條 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 院。 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 ~(B)自訴被駁回之裁定可以提起抗告。 刑訴法第 258-3 條 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 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 被告對於第二項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 ~ (C)聲請交付審判被駁回之裁定~~~~不可以~~~提起抗告。 刑訴法第 178 條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D)證人被科罰鍰之裁定可以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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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