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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判決誤寫或誤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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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判決誤寫或誤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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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誤寫或誤繕,可區分為民事與刑事兩部份,分述如下: 一、民事訴訟法(以下所稱本法):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1條已定,判決因宣示或公告後既受羈束力,法院自不得將判決撤銷或變更,惟有誤寫、誤算或錯誤之情形,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略見本法232)。 說明題問,判決之更正並無法定期間之限制,依據本法第234條規定其更正之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除別有規定外,得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陳述。至於判決之正本已送達當事人者,始發現錯誤,法院則應另製作更正之裁定本送達。惟判決經裁定更正後,其效力溯及判決之時,但對於法院更正或駁回更正聲明之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如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得再以抗告程序聲明不符。 綜上所述:當事人已發現判決書誤寫或誤算,可以口頭或書狀聲請裁定更正;如係為和解或調解筆錄顯有錯誤,則以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更正;倘若為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定有脫漏,或假執行之判決有脫漏,當事人就脫漏部份聲請或法院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二、刑事訴法法: 刑事訴訟判決之錯誤,囿於刑事訴訟法並無裁定更正之法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原判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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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聲請
、
判決
、
判決之更正
、
口頭或書狀聲請裁定更正
、
合法上訴
、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
、
得為抗告
、
更正之裁定本
、
民事訴訟法
、
法院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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