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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判決誤寫或誤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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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誤寫或誤繕,可區分為民事與刑事兩部份,分述如下: 一、民事訴訟法(以下所稱本法):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1條已定,判決因宣示或公告後既受羈束力,法院自不得將判決撤銷或變更,惟有誤寫、誤算或錯誤之情形,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略見本法232)。 說明題問,判決之更正並無法定期間之限制,依據本法第234條規定其更正之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除別有規定外,得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陳述。至於判決之正本已送達當事人者,始發現錯誤,法院則應另製作更正之裁定本送達。惟判決經裁定更正後,其效力溯及判決之時,但對於法院更正或駁回更正聲明之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如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得再以抗告程序聲明不符。 綜上所述:當事人已發現判決書誤寫或誤算,可以口頭或書狀聲請裁定更正;如係為和解或調解筆錄顯有錯誤,則以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更正;倘若為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定有脫漏,或假執行之判決有脫漏,當事人就脫漏部份聲請或法院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二、刑事訴法法: 刑事訴訟判決之錯誤,囿於刑事訴訟法並無裁定更正之法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原判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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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聲請判決判決之更正口頭或書狀聲請裁定更正合法上訴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得為抗告更正之裁定本民事訴訟法法院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