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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原行政處分之執行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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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訴願法  修正日期 民國 89 年 06 月 14 日 第 93 條   I.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II.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III.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A0030020&k1=%E4%BE%9D%E8%81%B2%E8%AB%8B%E5%81%9C%E6%AD%A2%E5%9F%B7&k2=&k3=&k4=&kwid=1384&cd=201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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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處分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