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原行政處分之執行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名 稱 訴願法 修正日期 民國 89 年 06 月 14 日 第 93 條 I.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II.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III.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A0030020&k1=%E4%BE%9D%E8%81%B2%E8%AB%8B%E5%81%9C%E6%AD%A2%E5%9F%B7&k2=&k3=&k4=&kwid=1384&cd=2011/10/23
關鍵字:
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
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行政處分、
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