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違憲審查
整理自上榜之網頁資料 1.對於法律違憲之審查固專屬於司法院大法官之權限,惟法官處於適用法律之地位,認為法律有牴觸憲法之虞時,亦得暫時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釋字三七一號乃極重要之解釋,因其無異賦予法院暫時停止適用法律,並進而聲請解釋之「聲請權」。 2.審查結果認為命令違憲之效力,大法官可直接宣告命令無效或撤銷,各級法院則得不予適用。 3.司法院大法官或各級法院,其對命令是否違法自具有實質審查權,至於審查方式則與「命令違憲」之審查方式同。 4.行政機關無權對法律做規範性審查,惟「上級機關基於監督權限,對下級機關發布之命令違法或不當,得予撤銷;而不相隸屬機關間之命令,則基於相互尊重之原則,自不得拒絕適用 5.下級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不得牴觸上位之憲法、法令及自治條例或規則。至於宣告無效的機關為上級..
關鍵字:
違憲審查、
命令違憲、
大法官、
暫時停止訴訟程序、
法官、
法律有牴觸憲法之虞、
聲請司法院解釋、
聲請權、
自不得拒絕適用、
規範性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