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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違憲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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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自上榜之網頁資料   1.對於法律違憲之審查固專屬於司法院大法官之權限,惟法官處於適用法律之地位,認為法律有牴觸憲法之虞時,亦得暫時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釋字三七一號乃極重要之解釋,因其無異賦予法院暫時停止適用法律,並進而聲請解釋之「聲請權」。 2.審查結果認為命令違憲之效力,大法官可直接宣告命令無效或撤銷,各級法院則得不予適用。   3.司法院大法官或各級法院,其對命令是否違法自具有實質審查權,至於審查方式則與「命令違憲」之審查方式同。 4.行政機關無權對法律做規範性審查,惟「上級機關基於監督權限,對下級機關發布之命令違法或不當,得予撤銷;而不相隸屬機關間之命令,則基於相互尊重之原則,自不得拒絕適用   5.下級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不得牴觸上位之憲法、法令及自治條例或規則。至於宣告無效的機關為上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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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違憲審查命令違憲大法官暫時停止訴訟程序法官法律有牴觸憲法之虞聲請司法院解釋聲請權自不得拒絕適用規範性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