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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間接強制(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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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1F的說法有瑕疵 應該是說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處以怠金。如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因此連續處以怠金是因為當事人仍不履行義務,而非其怠金逾期未繳納而罰。 而怠金逾期未繳納者,其後續處理為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之行政執行處執行故而本題D答案應該修正為: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以下為參考法條:行政執行法第30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行政執行法第31條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 。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行政執行法第34 條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二章之規定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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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不行為義務以書面限期履行怠金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間接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