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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受益人不當利益返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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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後來仔細想了一想妳的問題......   行政程序法第127 I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 ,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 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II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就本題而言,應為行處處分沒錯,台北市政府撤銷甲之使用許可,正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所敘述之情形。     另外我也有疑問,稅單真的不用經過訴訟嗎?以前作的題目,稅單屬於負擔處分,如果人民收到認為違法或不當時,應先申請複查,接著訴願,不服訴願決定接著行政訴訟。 倘若人民未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提起訴願,後面情況我不贅述。縱然該行政處分無任何不當或違法,事後不依行政上之義務繳納稅額,則符合行政執行法第11條之規定,逾期不履行由主管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以上是我的看法,有錯誤的話煩請指教喔^^(還有,原本我真的搞不懂這題,結果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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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一次或連續不當利益返還義務行政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