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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雇主積欠工資之勞工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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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下列關於雇主積欠工資時之勞工權益保障的敘述,何者錯誤? ANS:(A)(A)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應優先於抵押權~錯誤 ~解析內政部74年5月21日台74內勞字第294903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其優先順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僅次於抵押權。優先於其他一切債權受償。 (B)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正確 (C)雇主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 ~正確 ~解析:內政部75年9月22日(75)台內勞字第430352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依上開規定墊償勞工工資之經費來源係以雇主繳納基金支應,其意義至為明顯。又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本基金開始提繳及墊償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旨在確使提繳基金足以因應墊償之用。因此本基金提繳日期定為本(75)年11月1日而墊償日期定為76年2月1日。 事業單位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事實發生在76年2月1日以後者,始得申請墊償。 (D) 積欠工資墊償之收繳等各項業務乃是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每月與勞保保費一同收取 ~正確 ~解析:內政部75、10、23臺(75)內勞字第448559號函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係由本部設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其收繳及墊償等業務係託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辦理,該基金之孳息收入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勞保局代辦該基金有關業務,非屬修正營業稅第6條規定之營業人,該基金孳息收入應免徵營業稅。 該基金所書立之憑證及勞工因雇主積欠工資,依該辦法規定請求墊償工資所立之收據,均得分別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及第8款規定,免納印花稅。 勞保局墊償勞工工資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代為扣繳所得稅,故雇主或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償還墊償時無須再行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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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積欠工資僅次於抵押權勞工權益保障宣告破產最優先受清償之權歇業清算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