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追訴權與行刑權時效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第 一一 章 時效 刑法第 80 條(追訴權時效)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10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5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刑法第 84 條(行刑權時效)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40年。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30年。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15年。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7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十年上:30 / 40 ~~三年~十年:20 / 30 ~~一年~三年:10 / 15 ~~未滿一年:5 / 7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保安處分時效行刑權追訴權追訴權與行刑權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