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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懲罰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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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的正面規準有三:一、合於認知的原理;二、合於道德的原則;三、合於法律的規定。(歐陽教,民89:307)所以懲罰也可以讓人心服口服,進而改過向善,一樣能彰顯德育價值。而英國哲學家邊沁(J‧Bentham)則指出懲罰的四個反面規準——無據、無效、無益、無需;也就是若遇到這四種狀況,就不需使用懲罰。 懲罰的類型有五(Chessman&Watts;1985)在此分述如下: 1. 警示懲戒:如口頭的警告、用表情或手勢給予提醒、或是在黑板上打叉。 2. 剝奪權利或禁制懲處:例如取消下課時間、坐特別座。以不剝奪學生學習權為主。 3. 補償式懲治:這種方式最為常見,如寫悔過書、背誦課文、當值日生、做健康操、為班上同學服務。 4. 記錄式懲治:如記過、通知家長、公告姓名。 5. 給予厭惡性的刺激:此法包含多種層面,可能是社會性的,也可能是實質性的;小至擺臉色,大至給予暫時性疼痛。這種厭惡性的刺激容易導致學生的反彈心理,所以要特別注意是否有安全疑慮,並要注意是否為接受度高的懲處,且要維護學生的自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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