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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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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本上說 1.相對人是否有義務  2.是否須經告誡 3.執行時間的限制 直接強制 有  是  仍受限制 如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   即時強制 無否  不受執行時間限制   違反集會遊行法 違反守法義務 警察的解散命令是告誡 執行時間 不會解釋XD 是這樣嗎? 第 28 條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一、代履行。二、怠金。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三、收繳、註銷證照。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第 36 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第 38 條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兩個月。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於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其應變價發還者,亦同。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A0030023&k1=%E8%A7%A3%E9%99%A4%E5%8D%A0%E6%9C%89&k2=&k3=&k4=&kwid=9447&cd=2012/5/24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A0030023&k1=%E7%B6%93%E9%96%93%E6%8E%A5%E5%BC%B7%E5%88%B6%E4%B8%8D%E8%83%BD%E9%81%94%E6%88%90%E5%9F%B7%E8%A1%8C%E7%9B%AE%E7%9A%84%EF%BC%8C%E6%88%96%E5%9B%A0%E6%83%85%E6%B3%81%E6%80%A5%E8%BF%AB%EF%BC%8C%E5%A6%82%E4%B8%8D%E5%8F%8A%E6%99%82%E5%9F%B7%E8%A1%8C%EF%BC%8C%E9%A1%AF%E9%9B%A3&k2=&k3=&k4=&kwid=9455&cd=2012/5/24 行政執行罰=>人民不履行公法上義務,行政機關透過行使強制力的方法,以強迫人民履行義務。 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例如: 違建房物限期拆除。   行政秩序罰=>指對於人民過去違反行政上義務,予以制裁。罰鍰、沒入、及行政罰法第2條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包含警告性處分) 例如: 闖紅燈的懲罰,犯規了就得依照規定去接受處罰,有申訴空間,但意義不大。 關於試題: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何者情形,則不在此限? (A)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 (B)行政機關主觀上認為不必要時 (C)已調查證據完畢 (D)受處罰者未申請 裁罰之正當法律程序 一。裁罰之共通程序 1出示職務證件及告知(行政罰法第三十三條) 2裁處書之製作(行政罰法第四十四條) 二。陳述意見 行政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 2已依職權或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舉行聽證 3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 4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關,顯然違背公益 5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 6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7法律有特別規定 三。違法行為之保全程序 依行政罰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至四款規定: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 1即時制止其行為 2製作書面記錄 3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4確認其身分 四。物之扣留及處理程序 行政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包括間接強制、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並應合乎比例原則。 行政罰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扣留,應作成記錄,記載實施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並由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應記明其事由。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在場或請求時,應製作收據,記載扣留物之名目,交付之。 五。強制措施及物扣留不服之異議 1依行政罰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2依行政罰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六。聽證 行政罰法第四十三條: 行政機關為第二條第一款(限制、禁止處分)及第二款(剝奪、消滅資格、權利處分)之裁處前,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舉行聽證。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有前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 2影響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 3經依行政程序法第104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而未於期限內陳述意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A0030023&k1=%E8%A7%A3%E9%99%A4%E5%8D%A0%E6%9C%89&k2=&k3=&k4=&kwid=9447&cd=2012/5/24   第28條(間接強制方法及直接強制方法)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A0030023&k1=%E7%B6%93%E9%96%93%E6%8E%A5%E5%BC%B7%E5%88%B6%E4%B8%8D%E8%83%BD%E9%81%94%E6%88%90%E5%9F%B7%E8%A1%8C%E7%9B%AE%E7%9A%84%EF%BC%8C%E6%88%96%E5%9B%A0%E6%83%85%E6%B3%81%E6%80%A5%E8%BF%AB%EF%BC%8C%E5%A6%82%E4%B8%8D%E5%8F%8A%E6%99%82%E5%9F%B7%E8%A1%8C%EF%BC%8C%E9%A1%AF%E9%9B%A3&k2=&k3=&k4=&kwid=9455&cd=2012/5/24   第 27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第 28  條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  代履行。 二  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  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  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  收繳、註銷證照。     四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  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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