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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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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不當得利」係一種有名契約,屬於各種債之類型之一~錯誤 ~解析:「不當得利」為「債之發生」的原因,不是「各種之債」之類型(各種之債之類型,例如買賣、贈與、承攬、委任、借貸、保證...),例如,因被詐欺而為「買賣」,買受人撤銷意思表示後,接下來才有「不當得利」的問題。 (B)「不當得利」係屬於債 之發生之情形之一~正確 ~解析:其他「債之發生」之原因,包含有:(1)契約;(2)代理權之授與;(3)無因管理;(4)不當得利;(5)侵權行為。 (C)根據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說明意旨,不當得利之成立無須就所受利益與導致他人之損害,在相互間具有因果關係~錯誤 ~解析: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這個「致」就是「導致」,也就是說明了所受利益與導致他人之損害之間應具有「因果關係」。 (D)有關「不當得利」之受領人,只消返還所受之利益即可,至於本於該利益而更有所得者,則係屬無須返還~錯誤 ~解析:民法第181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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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當得利代理權之授與侵權行為債之發生原因因果關係契約應返還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無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