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不當得利
(A) 「不當得利」係一種有名契約,屬於各種債之類型之一~錯誤 ~解析:「不當得利」為「債之發生」的原因,不是「各種之債」之類型(各種之債之類型,例如買賣、贈與、承攬、委任、借貸、保證...),例如,因被詐欺而為「買賣」,買受人撤銷意思表示後,接下來才有「不當得利」的問題。 (B)「不當得利」係屬於債 之發生之情形之一~正確 ~解析:其他「債之發生」之原因,包含有:(1)契約;(2)代理權之授與;(3)無因管理;(4)不當得利;(5)侵權行為。 (C)根據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說明意旨,不當得利之成立無須就所受利益與導致他人之損害,在相互間具有因果關係~錯誤 ~解析: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這個「致」就是「導致」,也就是說明了所受利益與導致他人之損害之間應具有「因果關係」。 (D)有關「不當得利」之受領人,只消返還所受之利益即可,至於本於該利益而更有所得者,則係屬無須返還~錯誤 ~解析:民法第181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
關鍵字:
不當得利、
代理權之授與、
侵權行為、
債之發生、
原因、
因果關係、
契約、
應返還、
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
無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