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占有
第 一○ 章 占有 民法第 940 條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民法第 941 條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 民法第 942 條 (占有輔助人) 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 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民法第 943 條 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 前項推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占有已登記之不動產而行使物權。 二、行使所有權以外之權利者,對使其占有之人。 ~總之~1.<直接>占有人~雇主,師父,家長...等。 2.占有<輔助人>~受僱人,學徒,家屬...等。 ~補充資料:出典人當無法贖回﹐典權人等於是直接成為所有權人。典權人不是債權人,是潛在的買受人。
關鍵字:
占有、
典權、
占有人、
占有輔助人、
地上權、
質權、
農育權、
間接占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