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任用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十三 條 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 一 、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 二 、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 三 、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四 、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五 、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關鍵字:
一級、
七職等、
三級、
三職等、
不得任用、
九職等、
二級、
公務人員任用、
公務人員任用法、
公務人員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