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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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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十三 條   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 一 、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 二 、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 三 、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四 、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五 、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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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一級七職等三級三職等不得任用九職等二級公務人員任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