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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首長被停止職務之情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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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地方首長被停止職務之情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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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村 (里) 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 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 第三條之規定: 一 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 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 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 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四 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檢肅流氓條例已於民國98年01月21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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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不適用
、
停止職務
、
內亂、外患、貪污
、
公務員懲戒法
、
檢肅流氓條例
、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
、
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
、
被羈押或通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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