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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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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9.05.27. 府訴字第099700592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欒○○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註銷低收入戶資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99年2月4日北市社 助字第099308345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原為本市低收入戶,因接受本市98年度低收入戶總清查,經本市南 港區公所初審後列冊,以民國(下同)98年11月27日北市南社字第098309 58200號函送原處分機關複核,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全戶2人平均每人 每月收入為新臺幣(下同)1萬9,366元,超過本市99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1萬4,614元,與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未合,且訴願人並未實際居住 本市,乃以 98年12月7日北市社助字第09845679800號函,核定自99年1月 起註銷訴願人低收入戶資格,並由本市南港區公所以98年12月31日北市南 社字第0983122750T號函轉知訴願人。訴願人不服,於99年1月12日向原處 分機關提出申復,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認,訴願人目前於花蓮縣之○○榮 民醫院住院接受長期治療,其並未實際居住本市,乃以99年2月4日北市社 助字第 09930834500號函復訴願人仍維持原核定。訴願人不服,於99年 3 月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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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仍維持原核定提出申復訴願訴願人不服訴願人不服,於99年 3訴願決定書訴願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