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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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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物之所有權不以歸屬於公行政主體為限   屬於私人所有者,公物之利用關係仍繼續維持僅該私法所有權因受公法之特別制約,產生「公法役權」,所有人於特定公目的範圍內,必須容忍公物之使用。 B:物之成立不以由法律行為創設者為限,因法規或因事實而提供公用者,亦屬之。 C:公物之利用關係不以公法法律關係為限,私法關係亦有可能。   如山坡地之利用,依山坡地保育條例係採放租或放領方式,屬私法關係。 D:就公物之種類言,依所有權之歸屬區分,可分為其所有權屬於行政主體者之「公有公物」或所有權屬於私人而提供公眾使用且國家享有管理權者之「私有公物」。   例如:私有既成巷道在法律上具有公物性質,則屬私有公物之類型。而在此之「特定情況」,包括了「公法役權」與人民得主張公物之「公用地役關係」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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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私有公物公物公用地役關係公法役權既成巷道依所有權之歸屬區分私法公法法律關係公物之利用關係不以公法法律關係為限公物之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