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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聲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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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聲請保護令之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不得補正~錯誤 ~解析: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3 條 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前項隔別訊問,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 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法院受理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行審理程序,不得以當事人間有其他案件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   (B)被害人為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正確 ~解析: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0 條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 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C)保護令之聲請,由加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錯誤 ~解析: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1 條 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D)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得以言詞為之,但應於二十四小時之內補送書面聲請~錯誤 ~解析: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2 條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前項聲請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 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之住居所。經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 害人之住居所,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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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保護令可以補正審理不公開審理終結前應即行審理程序未成年人聲請保護令裁定駁回身心 障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