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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行政訴訟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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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 (1) 受理機關 -- 行政法院(隸屬司法院) (2) 審判者 -- 法官  (3) 審級 -- 二級二審為原則,再審為例外  1. 第一審: 高等行政法院 2. 第二審: 最高行政法院     配合司法院規劃將行政訴訟由現行二級二審改為三級二審,於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及交通裁決等事件,立法院於100年11月1日及4日分別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7項法律修正案。上開新修正之法案,以及100年5月25日總統公布之行政訴訟法增訂241條之1(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上訴審強制代理)等規定,均預計於101年9月6日施行。   以上已改,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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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二級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行政法院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