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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參考書:公務員法
章節:Ch5.公務人員任用之主要法規
主題:公務員任用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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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編輯
公務員法
Ch1.公務員之涵義
Ch2.政風機構
Ch3.政風業務之推動
Ch4.政風人員
Ch5.公務人員任用之主要法規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
公務員任用之條件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
Ch6.我國人事任用制度之發展
Ch7.公務人員任用法之內容要義
Ch8.現行重要特殊任用之人員
Ch9.考績制度內容
Ch10.考績制度試題介紹與重要試題題解
Ch11.現行懲戒之法源
Ch12.懲戒處分與懲處處分
Ch13.懲戒事由與懲戒處分之種類
Ch14.懲戒程序
Ch15.停職
Ch16.懲戒議決與救濟
Ch17.刑事裁判與懲戒處分之關係
Ch18.懲戒對象問題
Ch19.公務員義務
Ch20.公務員責任
Ch21.公務人員權利與保障
Ch22.財產申報
Ch2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要義
Ch24.行政中立
Ch25.公務人員協會之要義
主題:公務員任用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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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class="\" bigfont"="" itemid="\" 31974\""="">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 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 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 用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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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中華民國國籍
、
任用
、
任用之條件
、
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
公務人員任用法
、
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
褫奪公權
、
貪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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