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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釋字第4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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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487號 【解釋日期】88/07/09 。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文】   冤獄賠償法為國家賠償責任之特別立法,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立法機關據此有制定有關國家賠償法律之義務,而此等法律對人民請求各類國家賠償要件之規定,並應符合憲法上之比例原則。 刑事被告之羈押,係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於被告受有罪判決確定前,拘束其身體自由於一定處所之強制處分,乃對人民身體自由所為之嚴重限制,故因羈押而生之冤獄賠償,尤須尊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精神。 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二款前段,僅以受害人之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為由,剝奪其請求賠償之權利,未能以其情節是否重大,有無逾越社會通常觀念所能容忍之程度為衡量標準,與前述憲法意旨未盡相符。 上開法律第二條第二款與本解釋不合部分,應不予適用。【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24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冤獄賠償法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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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冤獄賠償法情節是否重大有無逾越社會通常觀念所能容忍之程度比例原則特別釋字第4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