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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不應由釋憲機關解釋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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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不應由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A)立法委員改選後,現任行政院院長應否辭職? 釋字387解釋:1.行政院對立法院負政治責任,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原理,立委任期屆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行政院長應向總統提出辭職。2.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政務委員係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且係出席行政院會議成員,參與行政決策,亦應隨行政院長一併提出辭職。(憲法義務之總辭) (B)新任總統就職時,現任行政院院長應否辭職? 釋字419解釋:行政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提出總辭,係尊重國家元首所為禮貌性辭職,非其憲法上之義務。(非憲法上義務總辭) (C)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 釋字419解釋:固有疆域範圍界定,為重大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釋憲機關予解釋。 (D)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 釋字419解釋:1.憲法並無明文規定。2.二者職務性質非顯不相容。3.兼任如遇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將影響憲法繼任或代行職權設計,與憲法本旨未符。 有爭議部分,問題應該是問: 對行政院長非憲法上義務辭職總統應如何處理? 釋字419解釋:行政院長非憲法上義務辭職如何處理,乃總統裁量權限,為學理上所稱統治行為一種,非本院應作合憲性審查之事項。 故答案應為(C)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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