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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受免職處分人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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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491摘要: (1)服公職權保障人民依法令從事公務權利,範圍涉及人民工作權及平等權,國家應建立相關制度規範執行公權力及履行國家職責行為,亦應兼顧對公務人員權益保護 (2)公務人員懲戒乃國家對其違法失職行為制裁,視性質得於合理範圍內依法由其長官為之。依考績法或相關法規對公務人員所為免職懲處,限制人民服公職權,實質上屬懲戒處分,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方符憲法意旨 (3)考績法規定公務人員專案考績一次記2大過免職,一次記2大過標準由銓敘部定之,違憲。機關對免職人員處分確定前得先行停職規定,受免職處分人既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免職處分自應於確定後方得執行 (4)懲處處分構成要件,法律以抽象概念表示者,其意義須非難以理解,且為一般受規範者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方符法律明確性原則→這邊是解釋法律若以抽象概念規範,需具備何種要件方符法律明確性要求,非謂抽象法律概念即違反法律明碓性原則。 (5)對公務人員免職處分,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諸如:  1.作成處分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委員會決議  2.處分前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機會  3.處分書應附記理由,並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  4.應設立相關制度予以保障   故,個人認為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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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一般受規範者得預見免職處分受免職處分司法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懲戒抽象概念法律明確性原則行政爭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