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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情況決定與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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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83 條   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 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 ,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 前項情形,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 第 84 條   受理訴願機關為前條決定時,得斟酌訴願人因違法或不當處分所受損害, 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行政處分機關與訴願人進行協議。 前項協議,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效力。  v.s. 行政訴訟法 第 198 條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 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 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 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第 199 條   行政法院為前條判決時,應依原告之聲明,將其因違法處分或決定所受之 損害,於判決內命被告機關賠償。 原告未為前項聲明者,得於前條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行政法院訴請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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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原處分或決定原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 公益有重大損害向行政法院訴請賠償國家賠償法行政處分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違法違法或不當駁回其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