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情況決定與情況判決
訴願法 第 83 條 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 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 ,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 前項情形,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 第 84 條 受理訴願機關為前條決定時,得斟酌訴願人因違法或不當處分所受損害, 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行政處分機關與訴願人進行協議。 前項協議,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效力。 v.s. 行政訴訟法 第 198 條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 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 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 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第 199 條 行政法院為前條判決時,應依原告之聲明,將其因違法處分或決定所受之 損害,於判決內命被告機關賠償。 原告未為前項聲明者,得於前條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行政法院訴請賠償 。
關鍵字:
原處分或決定、
原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
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 公益有重大損害、
向行政法院訴請賠償、
國家賠償法、
行政處分、
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
違法、
違法或不當、
駁回其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