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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夫妻隔離下之重婚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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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案例參照 司法院大法官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242   解釋字號 釋字第 242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78年6月23日 解釋爭點 於國家遭重大變故,夫妻隔離下之重婚關係得撤銷? 解釋文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前之民法親屬編,其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第九百九十二條規定:「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在前婚姻關係消滅後,不得請求撤銷」,乃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所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惟國家遭遇重大變故,在夫妻隔離,相聚無期之情況下所發生之重婚事件,與一般重婚事件究有不同,對於此種有長期實際共同生活事實之後婚姻關係,仍得適用上開第九百九十二條之規定予以撤銷,嚴重影響其家庭生活及人倫關係,反足妨害社會秩序,就此而言,自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規定有所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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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嚴重影響其家庭生活及人倫關係夫妻隔離民法親屬編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所必要重婚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