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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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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衍生著作之保護)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第七條(編輯著作之保護)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緝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第七條之一(表演之保護)   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表演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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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公文著作權著作權保護著作權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