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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贈與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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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把房子贈與女兒,但,要求在35歳需結婚,否則要收回房子: (1)此約定不成,房子已移轉,父親<還是有權>過問。 (2)假如女兒沒有結緍,父親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3)女兒35歳沒結婚,贈與失效。 (4)解除條件不成就,贈與契約仍有效。民法第 412 條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民法第 416 條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 ,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民法第 417 條 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但其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六個月 間不行使而消滅。 ~另外補充: 1.父母已贈與過戶給子女,依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登記,有絕對效力。 所以,若已贈與登記過戶在子女名下,原則上父母不能將房子收回,若父母要收回則除非得到子女同意。 2.但是父母如以特約、信託或其他方式...,就可控管、掌制已 贈與子女的不動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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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一年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六個月損害賠償撤銷贈與故意侵害負擔贈與贈與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