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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司法:股份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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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十一條(出資之轉讓) 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前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九十七條(董事股份轉讓限制) 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 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董事任期未屆滿提前改選者,當選之董事,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   三、結論 1. 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的股份可以轉讓,只是轉讓超過當選時持股一半,當然解任。除了要申報之外,沒有限制。(公司法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197條) 2. 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公司法 第三章 有限公司 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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